理事会章程 脚本控制
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章程(理事会部分)
理事会的宗旨: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会是全国热喷涂协作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单位享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各项权力和义务,为共同推
进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发展献计献策,从而共同推进全国热喷涂行业发展进步。
第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和活动计划。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和批准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以及决定所属机构的设置,聘任人员并领导其开展活动。
8.听取和反映热喷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9.协助会员单位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经济效益;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修改本会章程。
12.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3.推举热喷涂技术顾问委员会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二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新理事由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中,
选举产生,每年吸纳新理事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3 个。
第四条 成为理事单位的条件
1.遵守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会章程;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体,包括中央及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著名民营企业、三资企业;
3.在热喷涂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4.在中国热喷涂技术工程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运行规模(>1000 万元/年)
5.需由理事单位的提名;
6.支持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工作的团体;
第五条 成为理事单位的程序
1.由理事单位的提名;
2.按规定提交企业或团体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或入
驻企业状况)等资料;
3.在理事会年会上对理事单位提名进行统一审核;
4.审核通过的企业领取理事单位证书。
第六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益: 1.颁发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单位职务证书、铜匾;特聘担任《热喷涂技术》特
约记者,并优先发表其稿件。
2.每期赠送《热喷涂技术》期刊。
3.对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与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举办的各项活动;
5.优先享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提供的各项服务;
6.优先取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7.免费在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网站发布招商信息;
8.在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专业杂志刊登广告享受优惠政策;
9.优先参与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举办的专业交流会和出国考察交流活动;
10.优先享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举办的专业培训会机会;
第七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义务:
1.理事单位须遵守理事单位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理事单位须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3.理事单位须配合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各项工作;
4.理事单位有义务为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吸纳更多成员;
5.理事单位须配合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对其进行参观考察;
6.理事单位须接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7.理事单位每年须向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专业期刊《热喷涂技术》提供论文一篇;
8.理事单位有义务对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案;
9.理事单位须按时出席理事会;
10.理事单位须按规定付会费。
第八条 理事单位退会规定
1.理事会每两年对理事单位评审一次(入会不足一年的理事单位不在评审范围
内),不合格的理事单位须退会。
2.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它法律法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3.理事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执行理事会决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讨论,按自愿退会处理。
4.理事单位自愿离开理事会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理事会交回理事
单位证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方可退会。
5.理事单位因为其它事宜需要退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许可
退会。
第九条 复会条件
由于各种原因退会的理事单位,如想重新成为理事单位,除按照新理事单位
的要求进行申请外,还有三个月时间的考察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充分
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复会,享受和新理事单位同样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 附则
1.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2.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理事会的宗旨: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会是全国热喷涂协作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单位享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各项权力和义务,为共同推
进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发展献计献策,从而共同推进全国热喷涂行业发展进步。
第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和活动计划。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和批准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以及决定所属机构的设置,聘任人员并领导其开展活动。
8.听取和反映热喷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9.协助会员单位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经济效益;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修改本会章程。
12.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3.推举热喷涂技术顾问委员会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二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新理事由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中,
选举产生,每年吸纳新理事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3 个。
第四条 成为理事单位的条件
1.遵守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会章程;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体,包括中央及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著名民营企业、三资企业;
3.在热喷涂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4.在中国热喷涂技术工程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运行规模(>1000 万元/年)
5.需由理事单位的提名;
6.支持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工作的团体;
第五条 成为理事单位的程序
1.由理事单位的提名;
2.按规定提交企业或团体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或入
驻企业状况)等资料;
3.在理事会年会上对理事单位提名进行统一审核;
4.审核通过的企业领取理事单位证书。
第六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益: 1.颁发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理事单位职务证书、铜匾;特聘担任《热喷涂技术》特
约记者,并优先发表其稿件。
2.每期赠送《热喷涂技术》期刊。
3.对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与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举办的各项活动;
5.优先享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提供的各项服务;
6.优先取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7.免费在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网站发布招商信息;
8.在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专业杂志刊登广告享受优惠政策;
9.优先参与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举办的专业交流会和出国考察交流活动;
10.优先享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举办的专业培训会机会;
第七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义务:
1.理事单位须遵守理事单位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理事单位须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3.理事单位须配合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各项工作;
4.理事单位有义务为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吸纳更多成员;
5.理事单位须配合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对其进行参观考察;
6.理事单位须接受全国热喷涂协作组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7.理事单位每年须向全国热喷涂协作组专业期刊《热喷涂技术》提供论文一篇;
8.理事单位有义务对全国热喷涂协作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案;
9.理事单位须按时出席理事会;
10.理事单位须按规定付会费。
第八条 理事单位退会规定
1.理事会每两年对理事单位评审一次(入会不足一年的理事单位不在评审范围
内),不合格的理事单位须退会。
2.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它法律法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3.理事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执行理事会决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讨论,按自愿退会处理。
4.理事单位自愿离开理事会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理事会交回理事
单位证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方可退会。
5.理事单位因为其它事宜需要退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许可
退会。
第九条 复会条件
由于各种原因退会的理事单位,如想重新成为理事单位,除按照新理事单位
的要求进行申请外,还有三个月时间的考察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充分
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复会,享受和新理事单位同样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 附则
1.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2.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